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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诉讼时效超期”的案件死而复生?

2017-10-31 李明君 信贷风险管理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一、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比,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诉讼时效为一年的四种情况: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在现行的《民法总则》里面,这四种情形已被去消。


当然,《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问题也有一个特别的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主要是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制定的。


二、审查诉讼时效的几个方面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抗辩,能否成立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如果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就不能按三年来计算了。


2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存在中断的情形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因此,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抛开了原来诉讼时效而另行计算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规定: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审查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遇到这四种情形的时候,则无须受诉讼时效限制。


4审查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否属人民法院支持的范围


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5审查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约定是否合法


《诉讼时效规定》和《民法总则》都有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诉讼时效规定》规定: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超期如何挽回


通过上述对诉讼时效的审查,如果确已超期还能够挽回损失吗?当然,也不是绝对不能挽回的,关键是要看债权人如何操作,还有看债务人如何对待。可以尝试以下几种方法:


1避开“诉讼讨债”的渠道,与债务人主动协商,争取达成还款协议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还款协议的成立,宣告新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原来诉讼时效超期的风险自然就化解了。


2向债务人(义务人)发出询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只要债务人在上述函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即可认定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载明:“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而《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则载明:“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3通过录音、录像等设备,固定向债务人催讨债务的证据,以此推定诉讼时效的中断。


当然,这首先要保证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再就是要保证证据客观、全面,没有疑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录音资料,必须做到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这包括录音设备的选择必须得当,录音前的准备必须充分;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以及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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